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民初329号
原告: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中强·普罗旺期)26幢03号。
法定代表人:曾和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洁林,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洁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28日,原告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8元,减半收取8939元,由原告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恒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