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执1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尖支行。
法定代表人:潘永忠,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杜均芝,系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树国高,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英,女,1971年6月16目出生。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尖支行依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7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树国高、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树国高、陈英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95500元,正常利息6242.25元,逾期利息15371.36元,复息1836.12元及2018年5月22日的后续利息16760.49元(以9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625%从2018年5月22日起暂计付至2019年9月30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元,并承担执行费1684元及迟延履行金1353.71元(以95500元为基数按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9年7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19年9月29日起八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10000余元的存款(该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扣划后直接支付至申请人帐户)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向二被执行人住所地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二被执行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7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一 郞
审 判 员 赖 涛
审 判 员 石 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国 营
书 记 员 杨坤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