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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3执恢51号

陈思林与肖左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思林;肖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68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陈思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1日,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肖左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5日,住所地四川省。陈思林与肖左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543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截止2020年3月24日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54380.00元;2.前述5438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4,38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川0683执恢51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