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83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陈士青,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殷文学,男,193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张月庚,男,194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费书怀,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李月,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柏庆涛,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许开美,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茆增培,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田志宏,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戚玉鑫,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陈士青、殷文学、张月庚、费书怀、李月、柏庆涛、许开美、茆增培与戚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戚玉鑫欠原告陈士青借款本金94400元、利息20000元;欠原告殷文学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18000元;欠原告张月庚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欠原告费书怀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欠原告李月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0000元;欠原告柏庆涛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0000元;欠原告许开美借款本金176600元、利息40000元;欠原告茆增培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7400元;欠原告田志宏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9924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13518元,减半收取6759元,由被告戚玉鑫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陈士青、殷文学、张月庚、费书怀、李月、柏庆涛、许开美、茆增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831民初20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