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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824民初357号

常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5-07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824民初357号

原告:常某,住平凉市。

被告:高某,住华亭市。

原告常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761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华亭市策底镇华星煤矿职工食堂期间,原告以赊销方式向被告供应食用面粉、蔬菜,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累计货值金额7610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某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其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退还原告常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秀 {文书日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