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王陆,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海杨,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王陆诉海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月16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海杨的高消费行为。同时,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海杨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开户及存缴信息、股息红利、保险等投资性财产收益信息等财产情况,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海杨银行存款5465元。现上述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今桥
代理
审判员 崔小茜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