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456号谢晓立移送执行诉讼费一案,本院(2019)鲁01民终1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谢晓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0年3月30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谢晓立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2142号民事判决书中涉案件受理费内容履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