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731号
原告:周守军,男,1963年3月2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吴集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6868U,住所地沭阳县吴集镇吴集街北首。
被告:吴中锐,男,1964年11月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张静,男,1965年11月2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周守军与被告沭阳县吴集初级中学、吴中锐、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守军负担。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