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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2民初4731号

周守军与沭阳县吴集初级中学、吴中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守军;沭阳县吴集初级中学;吴中锐;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4731号

原告:周守军,男,1963年3月2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吴集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469676868U,住所地沭阳县吴集镇吴集街北首。

被告:吴中锐,男,1964年11月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张静,男,1965年11月2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周守军与被告沭阳县吴集初级中学、吴中锐、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守军负担。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