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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8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于德江、袁小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于德江;袁小龙;邢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802民初8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裴海峰,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洪波,系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进行质证、辩论等特别授权。

被告:于德江,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生。

被告:袁小龙,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

被告:邢国文,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诉被告于德江、袁小龙、邢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