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623民初5342号
原告:盛克年,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于志峰,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祈门路333号新地中心6栋办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IMK9T。
负责人:李楠。 原告盛克年诉被告于志峰、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于志峰、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下落不明,于2018年9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克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志峰、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克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4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自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于志峰及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与杨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于志峰及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装饰装修爵士音乐KTV(原虾米音乐)。2016年5月10日,于志峰与盛克年口头协商,由原告负责此工程油漆涂料粉刷,于志峰先付材料费和生活费,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包括农民工工资)。此后,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分批次付给原告材料费和生活费合计52000元。工程竣工后经原告和于志峰结算总费用为126000元,剩余工程款74000元至今以各种理由拒付,于志峰和李楠互相推脱,不负责任。为此起诉。 盛克年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盛克年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向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志峰承包施工,其中油漆工程分包给盛克年; 3.结算证明,证明二被告结欠原告油漆工钱126000元。 于志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于志峰、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缺席,属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但根据证据2,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内容,于志峰为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工程设计人、施工队负责人,其与本案原告盛克年之间的口头协议及结算等行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应由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院经审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4月5日,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承建“利辛县金龙集团虾米音乐”装饰装修工程,于志峰为该工程的设计人、施工队负责人。后于志峰与盛克年口头协商,将此工程的油漆涂料粉刷交由盛克年承揽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结算,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共应支付盛克年工程款126000万元,结算条据载明“利辛OK厅油漆合计工程款126000元整,安徽百分百装饰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拾贰万陆”,于志峰在下方书写:“证明:经过数量和尺寸核算属实。证明人:于志峰”。工程施工期间,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负责人李楠通已支付盛克年52000元。
本院认为,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将所承建工程的油漆粉刷交由盛克年承揽施工,结欠盛克年工程款7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拒不支付,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盛克年诉请判令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双方结算之日2016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志峰系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工作人员,其与盛克年的协议及结算均系职务行为,应由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承担责任,盛克年诉请判令其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盛克年74000元及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盛克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安徽百分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湖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以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凤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