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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5执3706号

吴阳林、姚国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阳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吴阳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执行人姚国平,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吴阳林与被执行人姚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5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国平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阳林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姚国平返还申请执行人吴阳林劳务工资XXXX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姚国平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姚国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姚国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国平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姚国平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姚国平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国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姚国平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姚国平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姚国平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37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芳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