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初2336号
原告:卢万清,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刘乐业,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群,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万清与被告刘乐业劳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万清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万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2元,共计1297元,由原告卢万清负担。
审判员 周思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星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