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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执恢874号

陈雪梓、林明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雪梓;林明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恢874号

申请执行人:陈雪梓,女,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明升,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陈雪梓与被执行人林明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212507元,执行费为58463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富园路10号2005房的房屋与案外人林艳青共同共有,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富园路14号之一B172号车位,并向首封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瑞林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礼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