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403民初3007号
原告:高占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惠丰厂职工,现住长治市。
被告:李贤德,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惠丰厂职工,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兰,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惠丰厂职工,现住长治市。系被告妻子。
原告高占文诉被告李贤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作出(2018)晋04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后原告高占文不服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4民终1682号民事裁定,发还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占文、被告李贤德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宋福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水管忘关给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44110元及损失鉴定费用或维修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晚,被告家里水管忘记关闭,大量水流至原告五楼的家中。厨房顶、小卧室顶及墙体、卫生间顶及墙体、玄关顶及墙体等遭受损失,初步测算损失44110元。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贤德辩称,1、原告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2018年7月13日,被告的住房正在装修期间。当日晚7:30许,施工人靳吉祥忘记关闭卫生间水龙头便收工。导致水管来水后无人控制,淹没地面,渗透至五楼厨房顶部。当晚8时,原告及时发现后经物业关闭水闸总开关,并同靳吉祥等人对房内的积水进行了清除。随后到原告房屋内查看,厨房顶部的燃气管周边有渗水现象。次日及后日,被告同靳吉祥均前往原告房屋查看,均是原状。施工人靳吉祥等人将被告渗水的地板部位做了防渗漏措施;3、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暂且不谈,造成原告厨房顶部渗水,完全是施工人靳吉祥的过失所致,应当将靳吉祥追加为被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了基础装修材料表一份,证明被淹的损失,被告认可是被告家厨房渗下去的水,主要是厨房。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需要进一步证据予以佐证。2、原告提交了照片复印件6张,证明房屋的损失情况;被告认可厨房的照片,对其他照片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该照片模糊,不足以证明房屋的损失情况,原告主张损失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佐证。3、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晋中汇平报字(2019)第268号资产评估报告,被告无异议,原告对报告采用的评估方式、结论有异议,对该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的方式不理解。
本院认为,成本法,是指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所采用的办法,本案鉴定原告房屋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也就是鉴定复原房屋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维修费用存在一定差距,本院根据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房屋位于原告高占文住惠丰新城××楼上。2018年7月13日晚,因被告房屋的施工人员离开时未将水龙头关闭,导致来水后水漫其屋,并向楼下的原告家中渗漏,造成原告新装修不久的房屋厨房顶部等多个部位渗水损失。原告申请对其房屋的渗水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移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委托,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晋中汇平报字(2019)第268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评估方法为成本法,经评估,本案所涉房屋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3119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贤德家的装修行为造成楼下原告房屋渗水,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原告提供了涉案房屋的装修结算表等证明,又申请本院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对该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工程单价与原告的装修结算单上显示的单价相比较低,差距较大,评估只能表面地、初步地、程序性地确定价格,不能代表最后的、全面的、准确的、修理费用,且评估确定的价格对修理单位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修理单位接受此价格进行维修,因此,应当按照实际维修价格赔偿,考虑到实际维修时人工费等费用上涨等因素,本院认定原告房屋损失为1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贤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占文房屋损失12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原告高占文负担657元,被告李贤德负担24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李贤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树升
人民陪审员 冯成岗
人民陪审员 方 永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怡洁
书 记 员 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