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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175号

何某与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何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75号

原告:何某,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焦某,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彬华(被告焦某之子),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男,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段鲜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