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75号
原告:何某,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焦某,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彬华(被告焦某之子),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男,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段鲜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