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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执1764号之一

冯春福与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冯春福;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6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春福,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禾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冯春福与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春福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春福本金三百万、利息八百八十七万两千元、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执行费七万九千零五十九元,共计一千一百九十六万六千四百五十九元。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本院根据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2号-2层B2301号地下车库(X京房权证东字第XXXX号)以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原市并州北路91号1幢3单元11-12层1106号房屋(产权证号:0XXXX号楼20层2单元2301号房产(X京房权证东字第XXXX号),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对上述房产取得实际控制,故本院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本院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别克牌汽车、×××北京现代牌汽车、×××思域牌汽车,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经进行了锁定。本院还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禾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晋0106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冯春福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宝石煤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春福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哲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