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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2执198号

韩起、侯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起;侯玉梅;王斌;杨栋丽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韩起,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侯玉梅,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斌,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杨栋丽,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韩起、侯玉梅诉王斌、杨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月2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同时,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开户及存缴信息、股息红利、保险等投资性财产收益信息等财产情况,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杨栋丽银行存款52567.95元,上述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王斌、杨栋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今桥

代理

审判员  崔小茜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