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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609号

陈相林、王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相林;王家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609号

申请人:陈相林,男,1970年8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

申请人:王家亮,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陈相林诉被申请人王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相林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家亮名下位于谯城区谯陵北路123号土产公司院北排的房产(房产证号: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亳字第××号)、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大市场一期配套用房(丘号:0101010766)、查封车牌号为皖S×××××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496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为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相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家亮名下位于谯城区谯陵北路123号土产公司院北一排的房产(房产证号:亳字第××号),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家亮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亳字第××号),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家亮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亳字第××号),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王家亮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大市场一期配套用房(丘号:0101010766),期限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王家亮名下车牌号为皖S×××××的奥迪牌轿车,期限二年。 财产保全费3768元,由申请人陈相林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