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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刑终742号

王清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清涛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74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清涛,男,199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清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0118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清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清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清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清涛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清涛撤回上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幸 福

审判员 平文林

审判员 何春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