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1223号
原告:李根,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李中秋,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
第三人:马炳胜,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李根诉被告李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31日,原告李根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根负担。
审判员 侯桂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