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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民初1223号

李根与李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根;李中秋;马炳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1223号

原告:李根,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李中秋,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

第三人:马炳胜,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李根诉被告李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31日,原告李根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根负担。

审判员  侯桂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