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981民初3214号
原告:杨某,甘肃省玉门市人。
被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甘肃省玉门市第二水泥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
原告杨某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华
人民陪审员 朱建祥
人民陪审员 高建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会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