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42号
申请人: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明阳工业园区A-5-4。
法定代表人:李兵,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陈春林,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广西佳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林、九龙坡区中梁山鸿达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638273.34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427003900628564925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以638273.34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陈春林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诗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