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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84执934号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二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二军;雷军政;李杰;李普;李全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84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礼堂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二军,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雷军政,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李杰,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李普,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执行人:李全保,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二军、雷军政、李杰、李普、李全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终结此案的执行。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