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697号
原告:夏小水,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城关镇武湾社区第四居民组。
负责人:夏战营,又名夏占营,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桃,该组居民。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城关镇武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春社,居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红杏,汝阳县城关镇武湾社区**居民。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水与被告汝阳县城关镇武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社区第四居民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水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小水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