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302执934号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如良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如良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依据(2019)湘13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经被执行人刘如良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如良行政非诉一案执行通知书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302执934号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如良娄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如良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依据(2019)湘13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经被执行人刘如良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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