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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8071号

祝永杰与朱桂美、刘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1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永杰;朱桂美;刘潇;刘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8071号

原告:祝永杰,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张权,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桂美,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潇,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姝,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永杰诉被告朱桂美、刘潇、刘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