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8071号
原告:祝永杰,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京、张权,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桂美,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潇,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姝,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永杰诉被告朱桂美、刘潇、刘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泉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