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02民初2277号
原告:李德勤,女,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陈龙,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李德勤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德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4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陈龙分数次共计向原告李德勤借款29650元,期间被告陈龙偿还借款9250元,尚有借款20400元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龙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龙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分数次共计向原告李德勤借款29650元,期间被告陈龙偿还借款9250元,尚有借款20400元没有偿还,围绕之间借贷,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形成借条一份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一宗。后双方因借款的偿还发生纠纷,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陈龙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分数次共计向原告李德勤借款29650元,已经偿还借款9250元,尚有借款20400元没有偿还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经原告李德勤催要,被告陈龙未予偿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陈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勤借款2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陈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