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2567号
原告:黄崇明。
被告:深圳市美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新根。
原告黄崇明与被告深圳市美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加工款:原告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和加工图纸可以证明加工款共计29118.4元;
二、逾期付款利息:对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三、油费、话费、精神损失费:原告请求的该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加工款29118.4元及利息、2年来追款的油费、话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美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崇明支付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加工款291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美创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 静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麦绮梨(兼)
书记员许彧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