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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民终797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与宁城县奥凡手机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宁城县奥凡手机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厉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海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奥凡手机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负责人杜玉江,宁城县奥凡手机行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西街邮政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跃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文龙,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2016年4月18日,原审法院对本案下达了中止审理裁定书,理由是公安机关侦查尚未终结,后原审法院对本案恢复审理,但就公安机关是否对本案做出处理、处理结论如何及恢复审理的理由均未予以说明。2.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需要有加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厉文龙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尚无法确认,且本案是否存在盗刷情形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做出认定。在无法确认厉文龙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分公司向厉文龙赔偿经济损失不妥。重审时,原审法院应对上述问题一并予以查清并作出判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1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2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占龙

审判员 陆广华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利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