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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执4904号之一

李美平、毛根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美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执4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美平,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松阳县。

申请执行人:毛根林,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松阳县。

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碧湖镇保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59091382G。

法定代表人:孙育来。 申请执行人李美平、毛根林与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02民特8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美平、毛根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2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已履行100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00元,未执行到位4327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育来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美平、毛根林。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02执49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剑锋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王思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林健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