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529-2号
申请人:杨莹,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42101196511160022,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中南现代城三号楼5F,
法定代表人:胡德超,机构代码:913412005815286548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966号5F,
法定代表人:胡德超,机构代码:9134120074765528P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201846;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75766;皖K×××××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21051;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113428,共四辆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