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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4执180号之二

漆家芝、吴彰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漆家芝;吴彰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4执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漆家芝,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

被执行人:吴彰印,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漆家芝与被执行人吴彰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5日作出(2018)皖1524执1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彰印名下位于安徽省××现代产业园区××广场××#楼××室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2018)皖1524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淘宝网)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2019年3月24日买受人郑道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8××××××××)以最高价280000元竞得了上述房产,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安徽省××现代产业园区××广场××#楼××室房屋××所有权××人郑道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8××××××××)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道林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郑道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