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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1507号

田姗、李巧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田姗;李巧玲;汤毅;胡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姗,又名田囡囡,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虞城县公安局干警,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玲,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峰,河南盛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汤毅,又名汤炳轶,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

被告:胡咏梅,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商丘市睢阳区农村合作联社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王培,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姗因与被上诉人李巧玲及原审被告汤毅、胡咏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田姗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玮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张学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