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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执1872号之二

0杨炳辉、杜如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0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18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炳辉,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杜如彩,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炳辉诉被执行人杜如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如彩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杜如彩收到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2、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杜如彩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如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1月15日、2019年2月21日、2020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杜如彩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如彩银行存款1520.63元;4、2020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杜如彩房产登记、公积金、土地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及公积金记信息;5、2020年3月31日对申请人杨炳辉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并告知申请人领取案件款。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杜如彩银行存款1520.36元进行了冻结、划拨,案件款已支付申请人杨炳辉646.63元,其余款项转交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审判员  王改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