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8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紫维,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紫维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紫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在林州市商业街麦克思汉堡店门口,被告人邓紫维将被害人辛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爱玛电动车偷走,推行该电动车过程中,因体力不支将该电动车丢弃至林州市汽车南站人行天桥下,其继续前行至林州市汽车南站中国银行北侧时,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南方牌踏板摩托车偷走。2019年12月2日,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5元,被盗南方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31元。案发后,被盗爱玛电动车、南方牌踏板摩托车均已返还受害人。被告人邓紫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紫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本院判决书、抓获经过、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光盘、被害人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紫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紫维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邓紫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邓紫维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紫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