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5民初2076号之三
原告:王贞祥,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部,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郓城县。
被告:张玲峰,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王贞祥与被告张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贞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张玲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原告用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36转账到被告张玲峰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74的卡上5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王贞祥举证的2017年2月28日原告王贞祥向被告张玲峰汇款50000元的汇款凭证,该汇款凭证上的50000元就是陈进珅于2018年2月28日向杨凤霞出具借条的50000元,陈进珅于2018年2月28日给杨凤霞结算了利息6000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1份。郓城县人民法院在生效的(2018)鲁1725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陈进珅向杨凤霞借款50000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经作出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贞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方敏
人民陪审员 何保华
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