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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7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颉某与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颉某;祁县某玻璃彩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7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颉某。

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颉某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县某玻璃彩饰厂银行存款290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景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