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执3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明锋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 被执行人夏文杰,男,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明锋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5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文杰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明锋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文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明锋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XXXXX元(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此后利息损失以XXXX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夏文杰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夏文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文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文杰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夏文杰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夏文杰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夏文杰名下牌号为浙A×××××号小型客车一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文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文杰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文杰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夏文杰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39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芳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