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802执2476号

李忠、刘学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刘学武;王志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刘学武,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王志艳,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本院在执行李忠与刘学武、王志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于义务告知书。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接待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及具体财产信息并责令其在30日内提供财产线索。 二、2018年7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6月30日开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19年3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在本案中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傅东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