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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557号

吴玲明、陈家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玲明;陈家江;王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吴玲明,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湖北省人,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陈家江,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83年2月3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玲明申请执行陈家江、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玲明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1414.6元,诉讼费8813元,执行费8006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后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麒麟××三宝镇雷家庄居委会调查,该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翟家山村房屋拆迁补偿款2016年已发到各户主,现该村的人都是各自租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5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