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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30执1155号

刘随、崔鹏张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随;崔鹏张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30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刘随

被执行人:崔鹏张宾申请执行人刘随申请执行崔鹏张宾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30执1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和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