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577号原告李文超,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冯丽霞,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超与被告冯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超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超负担。
审判员 程淑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平玉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