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30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城中都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8N4N。
法定代表人:张志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其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于胜社,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于圣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于圣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其春、于胜社、于圣成、于圣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吴爱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