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85执3991号 本院在执行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帅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帅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帅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