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财保50号
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A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18)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506131.11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9年3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某2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执9786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50.613111万元人民币;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六千一百三十一元一角一分。案件申请费三千零五十一元,由某2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蕾蕾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珍珍
书记员李师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