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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财保50号

某1律师事务所与某2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某1律师事务所;某2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财保50号

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A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18)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506131.11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9年3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某2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执9786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50.613111万元人民币;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六千一百三十一元一角一分。案件申请费三千零五十一元,由某2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蕾蕾

审判员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珍珍

书记员李师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