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31执728号
被执行人:齐二伟,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关于被执行人齐二伟罚金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3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二伟应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二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人员向平山县平山镇寺庄村村支书齐增强进行了调查,齐支书称被执行人齐二伟不伐树以后去了市里打工,提供不出他有什么财产。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执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范风军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