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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执728号

齐二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齐二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31执728号

被执行人:齐二伟,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关于被执行人齐二伟罚金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3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二伟应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二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人员向平山县平山镇寺庄村村支书齐增强进行了调查,齐支书称被执行人齐二伟不伐树以后去了市里打工,提供不出他有什么财产。经本院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执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范风军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