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02执512-2号

吴永珍、刘理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永珍;刘理想;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512-2号

申请人:吴永珍,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2101197901139522,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刘理想,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2101197605123235,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胡德超,机构代码:9134120074765528P本院在执行吴永珍、刘理想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201846;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75766;皖K×××××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21051;皖K×××××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113428,共四辆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