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4执335号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牛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科技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412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项659000元、案件受理费10390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3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3辆,但因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但因上述账户已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且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宣武华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劳务款项、案件受理费共计669390元,已执行0元,尚有669390元未受清偿。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明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4民初412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