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4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与少典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战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林,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申请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9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王林作出编号为410184-10049631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林驾驶豫A×××**号车辆在大学南路(绕城高速至Y062乡道口)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林处以罚款150元。王林经催告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林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184-10049631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50元”的行政行为。
审 判 长 郭 磊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聂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