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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恢351号

刘玉春与王胜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春;王胜

裁判文书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19)内2223执恢351号

申请人:刘玉春,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被执行人:王胜,男,1984年6月12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被执行人:李双喜,男,1986年6月7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刘玉春:你与王胜、李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刘玉春申请,依据(2017)内2223民初2638号调解书,于2019年3月31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承办人 何金生 二O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